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现对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驶离我区道路停车位且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通知。请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尽快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费。特此公告。附件: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朝阳区4月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通知缴费公告(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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