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2、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及仲裁申请书内容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的第(1)、(3)、(4)、(5)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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