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升消防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全市16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一)警告;(二)罚款; (三)其他类型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委托双方职责(一)委托机关职责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2.指导、协助受委托主体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3.为受委托主体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承担受委托主体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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