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广大患者****质量医疗服务需求,经医院讨论,同意新增特需门诊服务项目。根据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规定,医院自主定价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需方自愿选择。价格等信息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2024年5月21日-2024年6月3日编号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元)1特需门诊服务费次50 绍兴市中心医院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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