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229号(浙江粮油大楼)
日期:2026-07-03
| 项目编号 | GR2026ZJ1006867 |
|---|---|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229号(浙江粮油大楼)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 挂牌价格 | 258,310,0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6-07-03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事项说明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文本的,转、受让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文本(以下简称“上述文本”),但双方签订的上述文本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上述文本未尽事宜或与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转让合同》为项目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基于“浙交汇”平台披露的《交易合同(样稿)》而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不一致的,均以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3.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严格按照“先结清再过户”规定执行。 8.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双方查验房屋后,以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变更协议)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后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9.标的部分房产已出租,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原有租赁合同。对于转让方已收取的租金,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日之前收益归转让方所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日之后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所有。租约到期后是否续租由受让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租约到期后如涉及腾空事项,也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与转让方、浙交所和“浙交汇”平台无关。标的租赁情况详见附件《租赁清单》(出租面积为截至信息披露起始日租赁情况,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10.对于处于租赁状态的房产,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依照原《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如原《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标的交付日(含)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依照新的租赁合同执行,如新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则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1.对于处于非租赁状态的房产,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设备维护费用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2.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3.鉴于转让方预计在2027年初整体搬迁,为保障过渡期各项工作可继续有序开展,受让方须同意转让方返租信息披露时转让方的自用部分房产,原则上返租期不晚于2027年6月30日(返租租金以评估价为基础协商约定,须在不高于评估价范围内适当优惠),返租期间标的房产物业管理(如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及电梯使用等)维持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