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美岐校区校园文化设备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日期:2026-07-11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美岐校区校园文化设备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闽侯县上街实验学校 | ||
| 行政区域 | 闽侯县 | 公告时间 | 2026年07月11日 12:39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7月10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7月11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林升晶、王新骋、齐雪英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87620860 | ||
| 采购单位 | 闽侯县上街实验学校 |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北大道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91-22898751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591-87620860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121]SA[GK]2026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美岐校区校园文化设备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7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1、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8.4其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文件通知,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国办发〔2025〕34号》通知的附件,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须在投标客户端“价格扣除”环节上传“《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扣除优惠。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现更正为:“8.4其他:无”
2、将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四、其他事项、2、其他、2.2.1样品清单中“ ④ 序号77、本草印记互动造型墙一个,规格:500mm*700mm;以上尺寸允许偏离±5mm。具体技术参数须满足1、采购清单内要求。”现更正为:“④序号77、本草印记互动造型墙中第2项展板一个,规格:500mm*700mm;以上尺寸允许偏离±5mm。具体技术参数须满足1、采购清单内要求。”
3、本项目z'b公告中上传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zip”附件作废。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7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闽侯县上街实验学校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北大道3号
联系方式:0591-228987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六层东区
联系方式:0591-876208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升晶、王新骋、齐雪英
电话:0591-87620860
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