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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鄂刑终262号。你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9年11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造成投资者损失,其中,部分集资参与人收回本息大于本金,经人民法院判决你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当自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求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710—3223396,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9号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