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特此声明公告单位: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4年5月16日附件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五私字第31803号 **** 房屋所有权 大王庙巷机械厂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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