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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连鸿针织厂,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86号)

发布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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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禅城区连鸿针织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文秀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连鸿针织厂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工资6042.36元,4月工资2006.28元,5月工资4960.89元,6月工资4952.27元,7月工资5053.96元,8月工资8213.13元,9月工资9995.46元,10月工资7317.17元,11月工资3124.93元,12月工资326元,2023年1月工资3550.38元,2月工资7717.98元,3月工资5653.42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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