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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湘潭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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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关于就《湘潭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项目编号:*****

日期:2026-08-11

采购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工作部署,巩固提升我市老年助餐服务质效,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了《湘潭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诚请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19日前反馈至湘潭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邮箱。  联系人:【已隐藏】  电话【已隐藏】  邮箱:【已隐藏】  2026年8月11日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等国、省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为巩固提升我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质量,推动形成“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多元协同供给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分类施策、规范运营、安全可靠、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可及、供给多元、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助餐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建设运营、支持保障、监督管理和评估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网络建设  第三条科学规划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网点布局应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密度、分布特征、实际用餐需求、既有服务资源及有效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规划、精准布点。充分盘活国有闲置资产,整合利用现有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用房、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场地等资源,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拓展助餐功能。城市社区结合“一刻钟钟便民生活圈”统筹布局;农村地区优先在留守老年人集中、居住相对密集的行政村、自然村或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稳妥推进。  第四条分类保障重点。坚持保基本、可持续原则,老年助餐服务重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助餐需求,兼顾其他社会老年人便利性、多样化就餐需求。同时,应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增强服务的普惠性,为有需求的普通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的助餐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集中供养对象就餐的前提下,可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助餐服务。鼓励农村偏远地区结合实际,采取邻里互助、志愿帮扶、亲友协助、设立“中心户”搭伙、结对送餐等灵活形式。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决定,利用集体经济收入适当补助老年助餐服务。  第三章 运营与供给  第五条引导多元运营。积极引导运营规范、服务优质、抗风险能力强的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运营。持续实施“三个一批”建设模式,即规范建设一批示范性老年食堂、统筹优化一批助餐服务点、智慧辐射一批老年群体,加快构建“中央厨房+社会化运营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送餐上门”多层次、广覆盖的助餐服务体系。推动老年助餐服务与机构养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老年教育、康复护理等服务融合发展。  第六条促进持续发展。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点在确保公益属性和优先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向周边居民开放服务。建立健全“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支持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点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敬老助老社会氛围。  第四章 智慧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推进智慧助餐。加快老年助餐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优化统一就餐收银系统平台功能,加强助餐服务数据的动态监测、统计分析与核查校验。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应配备具备身份认证、收银结算、票据打印、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数字化终端,支持人脸识别、刷卡、扫码等多种身份验证与支付方式。就餐收银系统记录的规范服务数据应作为运营补贴发放、服务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助餐服务流程规范  第八条规范服务流程。为规范老年助餐服务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流程,确保服务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流程规范:  (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社区)或指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点进行申请登记。  (二)补贴发放。规范补贴计算、发放方式、结算流程。老年人助餐补贴原则上通过智慧助餐系统直接结算,补贴资金按月或按季度拨付至助餐服务点,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  (三)服务使用。明确老年人使用助餐服务的方式和规则。老年人可通过人脸识别、刷卡、扫码等方式在助餐服务点用餐,享受相应的助餐补贴。助餐服务点应公示餐品价格、补贴标准、服务时间等信息。  第六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九条 确保服务质量。为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特制定以下服务质量标准:  (一)餐食质量。老年助餐服务应提供营养均衡、适合老年人口味的餐食,注重低盐、低油、低糖、易消化的特点。餐食应做到新鲜卫生、品种多样、价格合理。  (二)营养搭配。根据老年人营养需求,合理搭配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鼓励提供适合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老年人的特殊膳食。  (三)服务态度。助餐服务人员应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尊重老年人饮食习惯和就餐习惯。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环境设施。就餐环境应整洁卫生、通风良好,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座椅、无障碍设施等。餐具应清洁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章 监督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压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商务等多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食品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压实老年助餐服务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建筑使用安全、生产运营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强化动态监管。推行服务信息主动公开,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助餐服务点名单、地址、监督电话【已隐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助餐服务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服务不达标、定价明显偏离市场、餐饮质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投诉集中、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的,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核实后依规取消其补贴资格。享受补贴的助餐服务点拟退出运营的,须提前向市、县民政部门报备。  第八章 补贴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补贴标准。新建老年助餐点项目须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一)建设补贴。坚持“按需改造、据实补助”原则,坚决杜绝无实际需求、无实际成效的盲目改造和重复建设。补贴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实际改造投入据实核定,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运营补贴。原则上依据运营时长、服务人次、公益属性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正常运营1年及以上、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就餐优惠,60岁及以上老年人日均就餐总人次达30(含)—50人次(含)的,每年补贴2万元;60岁及以上老年人日均就餐总人次达51—100人次(含)的,每年补贴3万元;60岁及以上老年人日均就餐总人次达100人次以上的,每年补贴4万元。日均就餐人次以收银系统平台记录的服务数据为准。  建设和运营补贴,市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县市区补贴标准提高的增支部分由本级承担。  第十三条严格资金管理。老年助餐服务点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重复申领。对编造虚假就餐信息、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资金依法追缴。  第九章 评估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实施动态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应每年对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点开展服务成效评估,重点评估日均服务人次、老年人满意度、安全责任落实、运营可持续性及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公开透明,并作为补贴资金拨付、站点存续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规范优化退出。将老年助餐服务点建设纳入本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便民商业网点布局体系,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对服务需求不足、运营困难、难以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允许其有序退出;对资源重复配置、服务效率低下的老年助餐点,应予以优化整合。老年助餐服务点退出前须按规定完成资金审计与资产清算,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应按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返还手续。退出或调整期间,应做好服务衔接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起试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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