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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24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沈河区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6-08-24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沈河区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区域沈河区公告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1:3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8月25日至2026年09月02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16日 09:30
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4号楼1楼)(电子标)
预算金额¥642.4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项目联系电话024-23217916
采购单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单位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2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24865186
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4-23217916
附件:
附件1政府办食材8.24.doc
公告信息
 
沈河区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6-08-24

  
项目概况

沈河区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9月1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103-00179
项目名称:沈河区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424000.00
最高限价(%):90.00
采购需求:查看

采购1家物流配送企业,为沈河区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配送米、面、油、豆制品、青菜类、水果类、肉类、禽类、海鲜类、鲜冻食材类、调料类、牛奶等食材。服务期24个月。

配送地址:

沈河区行政中心         配送地址:万柳塘路111 号

沈河区政府机关办公院   配送地址:盛京路25号

沈河区综合办公楼       配送地址:承德路7号

沈河区社会治理中心     配送地址:长青街87号

年度预算约642.4万元。

(配送地址及具体食材采购数量以采购人正式通知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后2年,合同1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8月25日00时00分至2026年09月02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9月1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4号楼1楼)(电子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 购网新版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25号
联系方式:248651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联系方式:024-23217916
邮箱地址:无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账号:03342101020000108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电  话:024-2321791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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