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营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推动绿色出行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安全、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邮寄件以发出日期为准)。 1.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已隐藏】,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2.信件邮寄。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51号市城管执法局公共停车管理科(邮编:411100),请在信封上注明“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行为,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投放并运营,符合相关标准,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督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多方共治、服务为本、安全有序”的原则,政府、经营者及骑行人共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秩序监管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发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经营者承担依法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五条 市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调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空间承载力、停放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总量调控管理机制,科学测算投放总量并结合市城区范围内骑行需求变化和服务质量考核情况等在总量区间内对车辆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在市城区投放车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备车辆投放方案和相关信息。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区城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据总量调控管理机制,组织对经营者的车辆投放方案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满足本市总量调控要求,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运营企业未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具备一次性在湘潭市城区投放车辆能力(按照投放配额数量,具备立即投放条件)。 (三)具备或通过合法方式使用符合要求的互联网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平台”),能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实时更新,能适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平台。 (四)配备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线下管理能力和车辆运维人员,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充(储)电柜。 (五)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车辆管理、人员管理、运维调度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用户资金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运营服务能力。 第八条 经营者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为经营者合法所有; (二)车辆及充换电、场地建设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共享电动助力车充换电场站建设规范》(T/CUPTA005.4-2020)等国家行业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车辆使用手机【已隐藏】功能,在不破坏城市道路的情况下,车辆需实现高精定位、精准停放电子围栏内的技术和功能,能及时更新更换最新技术和配套设施。 (四)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美观。不利用车身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及影响市容物品,定期实行清洁、检修,及时回收损坏车辆。 (五)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车辆管理、人员管理、运维调度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用户资金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在投入运营前,并主动作出合规承诺,市城管执法局应将符合本办法的报备信息转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营者应按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注册登记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报备信息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核发车辆牌照。 第十条 经营者为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对象。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经营者按照《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考核办法》进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市城区范围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经营者需按照湘潭市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及要求,根据企业投放配额数量,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在完成停放点位建设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 (二)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三)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24小时投诉处理电话【已隐藏】。 (六)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七)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不利用车身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及影响市容物品,定期实行清洁、检修,及时回收损坏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整洁、美观。 (八)对于停放后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以及废弃车辆,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调度清理。 高峰期间,在主要路口、重要商圈、重要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经营者应设置固定的车辆运维人员。 (九)经营者应编制重大活动、极端天气、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情况下的专项运营保障预案,做好资源、技术和组织准备;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响应属地管理部门清理淤积车辆、规范停放秩序等调度要求,对高峰时段骑行或停放需求较大、市民投诉较为集中的点位,响应时间不超过10分钟,处置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重大活动时期,鼓励经营者实施各品牌车辆之间无差别运维调度,共同维护车辆秩序。 (十)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城市街面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车头朝向一致; 2.道路同侧同路段只能停放单排共享电动自行车,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3.不得在盲道上停放; 4.不得在公共绿化带(绿地)上停放; 5.不得在过街通道(人行天桥)上停放; 6.不得在公交站台上停放; 7.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8.不得在宽度小于2米人行道上停放; 9.不得在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停放。 第十二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义务,切实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秩序。 第十三条 市民群众发现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乱停放的,可以通过微城管随手拍等方式向城管部门举报或向运营企业投诉。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倡导用户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会公众治理的良好氛围。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鼓励公众发现、制止、纠正各类不文明停放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一)擅自投放车辆,应当清理车辆未清理的; (二)实施车辆动态调节后,应当核减车辆未核减的; (三)运营企业未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及时整改的; (四)运营企业退出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收车辆的; (五)车辆有破损、影响安全骑行拒不更换的; (六)影响市容市貌拒不整改的; (七)违反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数量;情节严重的,责令运营企业退出运营。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完全封闭、不向社会公众开放通行,且由相关管理单位独立负责运营服务管理的公园景区、工业园区、学校内部等特定区域内,采取封闭式经营(即车辆投放、使用、停放均不超出该区域范围)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