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拓展优质就业创业空间,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4号)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一)基本条件 1.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若属于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配备有合适面积的公共服务场地,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实际服务效果佳的基地,可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2.专业运营管理 (1)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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