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规定,现就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区住建部门征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相关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由住建部门承接办理。 二、自4月1日起,龙文区民政局停止受理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业务,改由龙文区住建局受理。 三、审批事项具体要求请按照住建部门的通知办理。 特此公告。漳州市龙文区民政局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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