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并对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提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和资金支付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进行合同变更备案及公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需签订追加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补充合同的,应在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后,才可进行立项及合同变更备案、公告。自4月15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全部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断完善电子化评标场所建设。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实施,逐步提升全流程电子化覆盖比率。优化电子卖场和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注册机制,支持供应商动态提交注册申请、入驻供应商名录查询。 为提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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