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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唐金蓉诉被申请人雁峰区白沙幼儿园第三人衡阳市珠晖区东江丽景海豚贝贝幼儿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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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雁峰区白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唐芳华)第三人:衡阳市珠晖区东江丽景海豚贝贝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唐芳华)本委受理申请人唐金蓉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3〕第20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如下裁决:一、雁劳人仲案字〔2023〕第207号(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最低工资1550元;(二)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最低工资差额205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7956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395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以上裁决事项,被申请人雁峰区白沙幼儿园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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