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4〕13号 当事人:浙江南方会计XXXXX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241地址:XXXXX万塘路51号地质环境研究大楼6层 你所7名股东中有2名股东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为此,本厅于2024年1月3日向你所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浙财执法〔2023〕154号),要求你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自2024年1月3日起60个工作日内自行整改。现整改期已满,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核查,目前你所6名股东中仍有1名股东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仍未达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本厅认为你所不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如你所对本厅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厅进行口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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