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郑纪秋名义登记的,位于潮州市南春路352号金刚轴承厂内住宅楼302房,四至:东至过道,南至301号房,西至空间,北至空间,建筑面积118.21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418793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谢淡梅个人所有,一半份额为郑纪秋遗产。 现继承人谢淡梅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中郑纪秋所占份额。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XXX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XXXXX、2393130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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