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XXXXX江省财政厅综合处。电子邮箱:cz邮箱:XXXXX>传真:XXXXX="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地址:XXXXX路37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价房〔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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