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XXXXX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对你/你(单位)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新城XXXXX公司大楼(A-17-1地块)作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瓯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001607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EMS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你(单位)。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瓯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001607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到本机关领取《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瓯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001607号)。(地址:XXXXX2幢3楼,联系电话: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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