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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有附件)

发布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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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24〕48号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和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关于发布2024年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内容及结合我市实际增设的公需课学习内容。  (二)专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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