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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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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范围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原则,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居住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所有权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居住,达6个月以上的(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的城镇地区租房居住的,为3个月以上)。二、申报材料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落户的,应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身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核查的,可以免提交身份证件)。(二)居民户口簿。(三)下列4类“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之一:1.拥有住房合法所有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按揭材料)。2.居住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所有权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按揭材料)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人员落户该房屋地址:XXXXX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迁入人员与房屋所有权人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亲属关系凭证材料。3.租赁公有住房居住的,提交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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