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福建凯信达XXXXX公司于2024年4月自主开展《福建凯信达XXXXX公司年产聚氨酯冷库板10万平方米、净化板10万平方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工作。现将“福建凯信达XXXXX公司年产聚氨酯冷库板10万平方米、净化板10万平方米项目”公示如下:项目名称:福建凯信达XXXXX公司年产聚氨酯冷库板10万平方米、净化板10万平方米项目建设单位:福建凯信达XXXXX公司建设地点: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租赁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牛宅村山下1069-30号福州泰坤XXXXX公司车间一、车间二)公示内容:验收报告,详见附件。公示时间: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17日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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