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本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坚林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4〕11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坚林与被申请人江门市科本XXXXX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陈坚林与被申请人江门市科本XXXX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1日起解除; 三、被申请人江门市科本XXX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的工资共101081.84元给申请人陈坚林; 四、驳回申请人陈坚林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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