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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檀城慧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砂石(第1包)

发布时间
2026-09-10
发布时间 2026-09-10 项目编号 详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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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北京檀城慧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砂石(第1包)

项目编号:*****

日期:2026-09-10

采购单位:*****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檀城慧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砂石(第1包) 项目编号: S110000D【已隐藏】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北京檀城慧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资产类别(实物): 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946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6-9-10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是否自动延期: 是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密云区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递交受让申请,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并将人民币10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本次转让标的的数量、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5、本次转让的资产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数量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必须到现场进行踏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 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6、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装)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8、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清运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按照约定时限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 (2)我方同意付清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资产交易合同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实物资产交接清运协议》和《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我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3)我方同意按照《实物资产交接清运协议》约定,进入现场之前将场区服务费按每吨2.48元的单价与实际移交建筑砂石吨数相乘(单价(元)×数量(吨)=场区服务费)的结果,将场区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4)我方同意自签署《实物资产交接装运协议》之日起,我方承担标的资产保管责任,发生的丢失、损毁、贬损等(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损失及不良后果,与转让方、北京产权交易所无关。 (5)我方同意在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装运,清运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我方自行承担。若超期未完成,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 (6)我方认可本次转让标的的数量、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7)我方认可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我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8)我方同意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照转让方的要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已隐藏】 数据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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