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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通知(江建市函〔2026〕4号)

发布时间
2026-09-08
发布时间 2026-09-08 项目编号 详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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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通知(江建市函〔2026〕4号)

项目编号:*****

日期:2026-09-08

采购单位:*****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源头管理,规范公告信息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模板》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当清晰载明招标人、招标代理、行政监督部门全称和联系电话,保障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投诉的权利,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异议、投诉。  二、规范文书提交,严格投诉受理审查  我局编制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图,同步制定异议书、投诉书参考示范文本,供各市场主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使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投诉书时,应当严格对照法规规定开展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投诉书要件、前置异议程序、投诉时效、利害关系等内容:  (一)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7.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按不符合受理条件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已隐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事实、法律依据,依法送达投诉人。  三、依法履职处置,强化线索移送闭环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监管职责、项目管辖权限受理处置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投诉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法定办理时限,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以及相关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违纪或者刑事犯罪线索的,不得仅作投诉结案处理,应当制作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行业主管、公安、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置,并做好移送登记归档,实现线索闭环管理。  附件:1.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图            2.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书参考格式            3.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异议书参考格式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9月1日 相关稿件: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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